第51章 其他国家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3

(2)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的10-30%处罚。

(3)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以罚款。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5)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受到银行10-30%,或30-50%的罚款。

(四)银行结算与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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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个人独资企业有无按规定开立、撤销帐户;(2)审查有无违反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审查有无因开户银户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而转移基本存款帐户;(4)审查有无出租和转让帐户。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银行依法处以罚款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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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开户单位是否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办理转帐结算;(2)监督开户单位办理转帐结算时,帐户内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3)监督开户单位是否按要求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否伪造和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4)监督开户单位有无出租、出借帐户,有无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有无套取信用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开户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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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下列票据欺诈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技术监督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是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鉴定,组织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受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上国家在管理上的疏漏,当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较突出,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必须进一步加大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制畈售假者。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

(1)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推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4)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主要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5)查处产品质量案件。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和以次充好商品等行为依法实行制裁。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www.youxs.org、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如《药品管理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物价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物价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价格管理,是指物价部门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执行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规范价格行为,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不少个人独资企业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当突出。因此,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鼓励其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而且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

物价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下列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www.youxs.org,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是否弄虚作假。

www.youxs.org、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是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有无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www.youxs.org: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岐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个人独资企业有上述第三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七、行业主管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行业监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分布在社会的各行各业,每个行业都有它的特点和管理上的要求。为了加强经济规划,分类指导不同行业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国家工业、矿产资源、建筑、交通运输、商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这对于规划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1)制定行业规划,合理布局。

(2)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3)指导和监督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制度。

(4)监督个人独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卫生工作。

(5)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融资、产业规划、市场开发等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6)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7)组织生产协作,推动联营。

(8)依法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查处违法案件,对守法经营、在技术创新上做出贡献、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独资企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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