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这世间让人不理解的事太多了,特别是男女之事,不能拿正常人的眼光去看待。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说完开始翻看原告之前提交的证据。
“第一份证据,第三人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的记录,证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五年间向被告陆续赠与了十五万三千元。
第二份证据,第三人与被告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是第三人提供给原告的,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时间长达五年之久。
举证完毕。”原告律师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被告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三人给被告赚的款项并不是赠与款项,而是为了支付生活费用。质证完毕。”方轶道。
“第三人质证。”女法官道。
“我对原告的证据全都认可。完了。”第三人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心里也烦,她不想审理这类案件,尤其是她这么年轻的法官,尚未婚配,接受这类负面信息多了,会影响她的婚姻观。
庭里除了她,全是三四十岁的老法官,而且以女性法官居多,基本上都已结婚生子,处理起这类案子来显然比她更有经验。之前有个年轻的男法官分到庭里,后来申请调到了执行庭,现在庭里只有她一个年轻人。
“第一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曾多次向第三人索要钱财支付房租和两人的日常开销。原告提供的第三人向被告转账的时间与双方聊天记录时间吻合,证明本案第三人向被告转款系用于两人共同生活。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与第三人同居期间,均是租用的同一套房产,双方一年一签合同。因为时间太长了,被告只能找到三份租赁合同,但是支付的租金是连续的,每年被告都会向房主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证明被告租赁房产所付租金金额及时间,与第三人给被告支付的款项金额及时间吻合,第三人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同居期间的所有花费均由第三人承担。
第四份证据,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所借款项用于车辆加油及请朋友吃饭等,共有三万六千多元。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账目往来,第三人转给被告的款项不是赠与,其中包括同居花费和欠款的归还。
以上聊天记录均有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举证完毕。”方轶道。
“原告质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关联系、合法性原告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款项的出入时间相符合也不能说明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就是专门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的。如果真是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第三人完全可以代被告支付,没必要绕弯子。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支付租金是用的自己的钱还是用的第三人的钱不确定。
第三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记录,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两人口头上这么说,但是并不代表实际中就是这么做的。
第四份证据,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这是第三人与被告间的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原告律师道。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她虽然经验不足,但是从方轶提供的证据中她已经对整个案情有了初步判断,之前原告来找她时,所说的话是存在偏差的,比如原告和第三人故意隐瞒了,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事。
但是她接受了委托,就要替当事人说话,即便知道了真假对错又怎样,她的工作不是去探讨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虽然她的心里也很矛盾,但是她必须这样去做。
“第三人质证。”女法官道。
“我认可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但是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完毕。”第三人道。
“不认可的理由是什么?”女法官问道。
“我……我跟她聊天归聊天,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我给她的钱就是赠与。”第三人眼神恍惚,时不时的瞟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自家媳妇。
“原告,你们说第三人转给被告的钱是无偿赠与,除了已经提交的证据外,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钱是无偿赠与?”女法官问道。
“没有其他证据,这十五万三千元,是分批转的,小额的款项一二百元,大额的款项三五千元,因第三人和被告双方存在非正常关系,从常理来讲,这些钱都应该属于赠与。”女律师辩解道。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与被告是共同居住生活,还是偶尔住几天?”女法官问道。
“基本上在原告不在家期间,第三人都是在被告处居住。”方轶道。
“原告,你的工作性质是什么样的,是否需要经常出差?”女法官问道。
“原告是公司高管,六年前被派往外省担任总经理,所以属于常驻外省,每隔一段时间可以休假。”女律师道。
原告不在本省工作这是事实,只要法官到单位一调查便可了解,所以女律师犯不着为这事撒谎。
“第三人,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胖子,眼神中闪过一丝厌恶。
“是,我媳妇经常不在家。所以我就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三人的态度很好。
“第三人,你是经常居住在被告处吗?”女官问道。
“大部分时间是在她哪居住。”第三人道。
“伱是做什么工作的?”女法官问道。
“我在县里开了一家劳务公司。”第三人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