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听法务部的同事说的,据说是五个老员工突然被公司辞退了,人家不服,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下周开庭。”刘元道。
“哦?劳动仲裁!那应该要不了多少钱吧!”方轶说完,深吸一口烟。
“要了一百多万!”刘元叼着香烟道。
咳咳咳……听完刘元的话,方轶被口中的烟呛的差点鼻涕眼泪具下:“一百多万,怎么会要这么多?”
“是呀,我也不明白。我把案件材料要了一份过来,您看看?”刘元道。
方轶一怔,暗道:呵呵,感情在这儿等着我呢,我说无缘无故的请客呢。吃了人家的嘴短,既然人家把案件材料都准备好了,看看也无妨,反正闲着也是闲着。
“好啊!”方轶微笑道。
刘元从牛皮包中掏出打印出来的案件材料递了过去,方轶接过后,翻看着:“刘经理,你怎么突然关心起公司的诉讼案件来了?”
刘元一愣,立刻道:“方律师,您别多想。我可没起诉公司索要赔偿的想法。最近上面找我谈话了,准备明年于副总退休后,提拔我做副总。我这也是为公司着想。”
他可真怕方轶想歪了,跟于满堂或者高金兰说些不利于自己的话,如果真要是那样的话,自己的前途可就没了,那才叫弄巧成拙呢。
“呦,这是好事啊,不行,我得敬您一杯。提前祝贺您高升。”方轶端起酒杯,见刘元变颜变色的,又补充道:“我刚才也就那么一说,刘经理,您别多心哈。”
刘元高升了对他方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租赁公司里多个跟他关系不错的位高权重的高层这是重大利好,得打好关系,说不定哪天就能用上,县官不如现管不是。
“谢啦,方律师。但凡我有升上去那一天,我绝对忘不了你。”刘元的胖脸上堆满了微笑。
方轶放下酒杯后,开始看案卷材料,片刻后惊讶道:“窝草,你们公司人事部门这操作手法真是没谁了。”
“怎么啦?”听方轶这么一说,刘元立刻预感到这案子不简单,双眼硕硕放光。
“伱们公司这五个人,工作了差不多四年零六个月,居然每个人分别签了九份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每一名员工从入职开始,每半年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有的是三个月(期满再延长三个月),有的是六个月。”
说着,方轶抽出一个人的劳动合同道:“你看看这个叫吴三水的劳动合同。
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09年3月31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09年9月3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6个月。
第四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0年9月2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五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1年3月3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六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1年9月25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七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2年3月25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八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试用期6个月。
第九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3年3月26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你们公司以吴三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向他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你看下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设置,然后就明白了!”
刘元按照方轶的指引,拿着劳动合同逐份看过去,慢慢的皱起了眉头:“窝草,窝草,太TM孙子了,员工工作了四年多,一直处于试用期内!这操作太TM骚了!
方律师,这么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你们公司有多少劳动合同是这么签署的?”方轶没有回答刘元的问题,反问道。
“这个我还真不知道,我们业务部门的劳动合同好像没有这么签署的。都是一签三年,或者一年一签。”刘元回忆了下道。
“嗯,这么签署劳动合同肯定不合法,这场官司你们公司肯定败了,赔偿是肯定的,但是不一定会赔那么多。”方轶道。
“这话怎么说?”刘元一头雾水道。
方轶想了想道:“我记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该条款旨在通过对试用期次数的严格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们公司的行为正好违反了该条规定。
而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几名员工肯定是咨询了律师,然后才写的仲裁申请书。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x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这个公式他们用的对。
但是可惜他们咨询的这位律师业务不精,在计算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时,忘记了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吴三水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自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12个月,对于之前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是不可能支持的。”
(本章完)